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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研究会章程

2013/3/31 2:17:37 | 5660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研究会,英文名Liaoning science innovation and talent cultivation society(缩写LNSITC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致力于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我省有志从事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研究的人士,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创新人才教育实践与研究之间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学段合作,探索解决行之有效的创新人才培养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在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科技创新。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4号。邮政编码为:11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工作,为该领域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 开展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模式等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创新人才成长规律,创新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 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与教育创新方法、手段和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经验,并加以实践。

(四) 定期举办年会,广泛开展多种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学段间的合作,持续广泛地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理论、经验、教学和师资培训技术等方面进行交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 组织编辑、出版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与研究的内部书刊、教材和资料,开展培训活动、营地活动,建设研究会网站,为社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六) 协助有条件的会员单位成立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基地、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加强各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

(七)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与研究,并有一定条件和成果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研究院所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与研究并有三年以上经验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是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与研究,并有相应成果的专家学者、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或是对科技创新及人才的培养与研究有兴趣并支持这一事业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入会需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个人会员需自愿申请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单位会员或两名个人会员(理事以上职务者一人)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有权被选为理事单位,并有优先成为本会的研究实验基地。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