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判断,就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为什么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何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一直以来,大学和科研机构以科技创新作为自身的基本功能,在近年来得到不断强化。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位置在哪里?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需要予以界定:创新。创新的一般语义,包含三层,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但在社会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创新有着不同含义。在社会学的视野里,创新就是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但在经济学的语义系统中,创新有着较为狭隘的含义,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它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产品,引入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如涉及到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及非技术性变化的组织创新。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创新的含义随后逐趋丰富。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华尔特·罗斯托提出了“起飞”六阶段理论,对“创新”的概念发展为“技术创新”,把“技术创新”提高到“创新”的主导地位。20世纪70~80年代开始,有关创新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开始形成系统的理论。厄特巴克(J.M.UMerback)在70年代的创新研究中独树一帜,他在1974年发表的《产业创新与技术扩散》中认为:“与发明或技术样品相区别,创新就是技术的实际采用或首次应用。”技术创新是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与发明、创造相对应,更多的是将技术、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予以整合以推出新产品。
这意味着,在不同语境中,“创新”有着不同指代。比如,我们说“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创新工程”等时,更多的是在社会学的意义上而言的;但在说“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时,是在经济学意义上而言的。在这个意义上,创新(技术创新)的主体只能是企业,因为大学的本职是培养人才、作好奇心驱动的基础科学研究,而科研机构的核心职能是提出新思想、新工艺、新理论、新成果(科研成果)。至于技术和成果的应用,就交由企业来承担。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让企业抢大学和科研机构的饭碗,而是从国家创新体系全局出发,让不同性质、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创新价值链中更好地归类、定位、互补,从而形成一种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此,大学特别是科研机构,要适应这种变化,提高自己的协同力和竞争力。